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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財物勞務採購實施要點

  5 日期 2008/10/16 下午 02:42:45

臺省北基農田水利會財物勞務採購實施要點
90.5.18北農水總1053號函陳報經濟部水利處
經濟部水利處90.5.24水利農0905020019號函備查

一、為辦理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有關財物之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採購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公告金額、查核金額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。
三、本會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,其個別採購之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,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,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。
四、本會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,其補助金額未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及本會自籌財源之財物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之委託或僱傭,依本要點規定辦理。
五、財物、勞務採購時,得就不同標的,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,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,不同需求條件等請購,由請購單位填具請購單,經總務組簽會主計室查證預算,報請會長或授權人核准後,由總務組辦理採購,但特殊情形得簽請會長核定。
六、二十萬元以上採購之開標,比價、議價、決標及驗收,應由本會主計室或會長授權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。
前項監辦採購,不包括涉及資格、規格、商業條款、底價訂定、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。
七、本會財物、勞務採購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二百萬元以上之採購:
二百萬元以上之採購,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,並將投標公告或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公告?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,但特殊情形者,得由採購單位簽報會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,依比價、議價方式辦理採購。
(二)未達二百萬元採購:
凡一次採購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,未達二百萬元者,經簽報會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,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辦理。
(三)凡未滿二十萬元之小額採購,得不經公告程序,逕洽廠商採購,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。
八、本會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、比價、議價、決標及驗收時,應於規定期限內,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派員監辦。
九、本會辦理財物、勞務驗收,應依契約規定,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,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、重作、退貨或換貨,但經檢討後在不妨害安全及使用需求,必要時,得由採購單位簽報會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以減價收受,減價計算方式,依契約規定,契約未規定者由採購單位以協議方式決定之。
十、本要點未規定者,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。
十一、本要點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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